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04號
原 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訴訟代理人 蘇清山
邱佳駿
石鋒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韋志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2,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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