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504號
TYEV,107,桃補,504,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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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04號
原   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訴訟代理人 蘇清山
      邱佳駿
      石鋒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韋志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2,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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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