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芃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士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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