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452號
TYEV,107,桃補,452,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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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52號
原   告 林建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邦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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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邦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