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984號
TYEV,107,桃簡,984,2018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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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84號
上 訴 人 吉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昱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偉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
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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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