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99號
原 告 許松峰即金可可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複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范民珠律師
被 告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爵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韻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 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其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 、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30,071,8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 數10倍以上。又兩造未曾以書面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原告聲 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依通 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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