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799號
TYEV,107,桃簡,799,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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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99號
原   告 許松峰即金可可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複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范民珠律師
被   告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爵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韻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 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其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 、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30,071,8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 數10倍以上。又兩造未曾以書面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原告聲 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依通 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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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