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593號
TYEV,107,桃簡,593,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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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593號
原   告 李柄憲 
      蘇鈺涵 
      侯冠如 
      蔡沛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信宏 
被   告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
下午2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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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