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1273號
TYEV,107,桃簡,1273,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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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2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四八街舞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桃院豪珩一○五年度司執字第八八六二七號扣押移轉薪資命令之翌日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在如附表所示債權範圍內,按月將何玉琴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何玉琴對原告負有債務,原告遂向鈞院聲 請支付命令,經本院以88年度促字第34094 號支付命令確定 在案並取得債權憑證(桃院祺民執宇字第3208號,下稱系爭 債權憑證),嗣原告遂執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鈞院 聲請強制執行何玉琴對被告之薪資債權,並由鈞院以105 年 度司執字第88627 號受理在案,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 21日核發桃院豪珩105 年度司執字第88627 號扣押移轉薪資 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在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 範圍內,移轉何玉琴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薪資債權3 分之1 予原告。詎被告收受系爭執行命令後,並未依法於10日內向 鈞院聲明異議,亦未移轉何玉琴之薪資債權予伊。為此,爰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依系爭移轉命令給付扣押款。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債權憑證、系爭移轉 命令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5 年司執字第88627 號清償債務 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 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上揭移轉命令,送達於 第三人時發生效力,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第118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法 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 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 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度台 上字第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 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 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 令對債權人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㈢本件原告執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何玉琴對被告 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5 年11月21 日核發移轉命令,命被告於收受該移轉命令之翌日起,將上 開薪資債權3 分之1 移轉予原告,該移轉命令於105 年11月 23日送達被告而生效力。惟被告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既 未向本院聲明異議,亦未依移轉命令將何玉琴之薪資債權3 分之1 移轉予原告。據此,原告於如附表所示債權範圍內,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於法即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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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金額(新臺幣) │
├──┼────────────────────────┤
│一 │21萬3,684 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9.55%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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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四八街舞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