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1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莊雅文
莊錦翔
李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莊雅文於民國104 至105 年 就學期間,邀同被告莊錦翔、李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並簽立放款借 據(下稱系爭契約),並以系爭契約第18條約定:「本借款 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 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 頁 背面),該約定核屬合意管轄之約定,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莊雅文前邀同被告莊錦翔、李粉二人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立系爭契約,於104 至105 年就學期間, 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2 筆,合 計新臺幣116,637 元,約定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 後滿1 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前開借款利息依其利率標準及借款人之負擔範圍,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儲 金機動利率加計年利率0.15%計算(本件適用利率為1.15%
),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 年之日以前 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 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 轉催收款之日(107 年4 月20日)起改依當日本借款利率加 碼年息1 %計算。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 個 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原訂 週年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 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 應還款項全數還清。被告莊雅文違約未履行義務,依約原告 自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莊錦翔、李粉二人為其連帶 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契約、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利率資料 、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6 至10、12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 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 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據上開證據調查及 法律適用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 本金 │利息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新臺幣元)│ │(%)│ │(%)│
├──────┼────────┼───┼────────┼───┤
│116,637元 │106 年11月12日至│1.15 │106 年12月13日至│0.115 │
│ │107 年4 月19日 │ │107 年4 月19日 │ │
│ ├────────┼───┼────────┼───┤
│ │107 年4 月20日至│2.15 │107 年4 月20日至│0.215 │
│ │清償日 │ │107 年6 月12日 │ │
│ ├────────┴───┼────────┼───┤
│ │ │107 年6 月13日至│0.43 │
│ │ │清償日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