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潘奕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
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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