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周亮豹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原告應如
數向本院繳納。
二、原告起訴未以訴狀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亦應併予查
報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