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字,107年度,48號
TYEV,107,桃保險簡,48,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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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保險簡字第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徐譽恆 
      陳銘鐘 
被   告 丁芳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富邦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417,66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當庭變 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26,84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 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 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臺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福斯財務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在系爭車輛受意外而生損壞時,應理 賠保險金予福斯財務公司。福斯財務公司於105 年5 月22日 將系爭車輛借與訴外人胡耀仁使用。胡耀仁於同日13時59分 許,駕駛系爭車輛沿桃園市蘆竹區油管路往南崁方向行駛, 行經海山路與油管路交岔路口處(下稱系爭路口),適被告 丁芳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



輛),沿海山路往海湖方向行駛至系爭路口,未遵守燈光號 誌指示及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闖越紅燈直行,與系爭車輛 發生擦撞,使系爭車輛因而受有前保險桿、左前大燈、前擋 玻璃、左前門及左後視鏡多處損壞。福斯財務公司為修復系 爭車輛支出必要費用417,665 元(包括工資費用33,100元、 烤漆費用29,100元及零件費用355,465 元)。嗣原告依前揭 保險契約給付上開修車費用,今依法將零件折舊後加計鈑金 、烤漆等工資費用,依民法第191 條之2 、保險法第5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承認就系爭事故有部分過失,惟系爭車輛駕 駛人胡耀仁未注意車前狀況,亦須負擔部分責任,原告請求 金額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肇事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 及闖越紅燈而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有多處損 壞,原告承保系爭車輛,已支付修復車輛之費用417,665 元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現場畫面翻拍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系爭車 輛行車執照、保險卡、受損照片等影本為證。復由本院調取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系爭事故交通案卷(內含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A2類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調 查筆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事故後現場照片、當事人 資料、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確認無訛,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事實。四、原告主張被告應負全部責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經查:
㈠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 條 之2 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 燈光號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第102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肇事車輛 沿海山路行駛至油管路交岔路口直行時,其行進方向之行車 管制號誌為紅燈,被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於路口停等, 不得超越停止線駛入路口。而當時為日間天氣晴、有自然光 線、視線良好、道路為平路無缺陷無障礙物、標誌標線清楚 、號誌正常,此有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談話紀錄表、事 故後現場照片等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1頁、第34頁至第53 頁),顯見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卻在其行進方向



之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時,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而與系 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有上開損壞,被告之過失情 節甚明。又其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損害有因果關係,應負前 揭機車駕駛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㈡被告雖辯稱訴外人胡耀仁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等語。 然查,依卷附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 知,系爭車輛原在該交岔路口停等紅燈,於管制號誌轉為綠 燈時起步,起步時車速約時速5 至10公里,被告所騎乘之車 輛則甫行駛至海山路路口停等線之位置,訴外人胡耀仁應可 合理信賴被告將於進入路口前減速停等。且系爭路口之路幅 並非寬廣,參以訴外人胡耀仁於上開調查筆錄中所述,其發 現被告闖越紅燈進入交岔路口時,兩車相距僅3 至5 公尺, 訴外人胡耀仁旋即煞車,仍因煞車不及而發生碰撞。應認訴 外人胡耀仁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就本件之事故難認有何過 失。而訴外人胡耀仁就同一事故所涉過失傷害案件,亦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無過失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該 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22675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87-1頁)。益徵訴外人胡耀仁就本件事故之發生 ,並無過失責任。被告所辯,不足採憑。
五、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請求之金額,以不 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有明文。查原告承保 系爭車輛,並於本件事故後依約給付車輛損壞之保險金共計 417,665 元,此有奧迪北區桃園營業所統一發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4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原告於此範圍內自 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告之請求權。
六、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有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查系爭車輛於104 年11月出廠,修復所花費用共計 417,665 元,其中工資費用為33,100元,烤漆費用為29,100 元,零件費用為355,465 元,此有奧迪北區桃園營業所之估 價單及統一發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24 頁)。而系爭車輛之修復既選擇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 件,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 年數為4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 ,另依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 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 月者,以1 月計」。則系爭車輛自出廠日迄系爭事故發生 時即105 年5 月22日,已使用7 月,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 之金額應以264,644 元為限(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是系爭 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於新零件折舊後,加計工資、烤漆費用 為326,844 元(計算式:264,644 元+33,100元+29,100元 ),原告減縮後之請求,應屬有據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未定期限之債權,且無 約定利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7 年7 月29日起(見本院卷第68頁),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326,844 元,及自107 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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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55,465×0.438×(7/12)=90,821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5,465-90,821=26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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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