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23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陳啓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陳啟華」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啓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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