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60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福相
上訴人即原告 陳復杉
上訴人即原告 陳敏雄
上訴人即原告 陳福義
前列四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人 陳照雄
上訴人即原告 陳菊雄
上訴人即原告 陳精夫
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夫
上訴人即原告 鄭進步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訂貴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