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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7年度,360號
SYEV,107,營簡,360,2018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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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60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福相 
上訴人即原告 陳復杉 
上訴人即原告 陳敏雄 
上訴人即原告 陳福義 
前列四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人 陳照雄 
上訴人即原告 陳菊雄 
上訴人即原告 陳精夫 
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夫 
上訴人即原告 鄭進步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訂貴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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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