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7年度,325號
SYEV,107,營簡,325,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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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柯清熙 
被   告 陳冬記 

      陳明宗 


      陳聰池 

      陳通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春連 

被   告 陳保良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乾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 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 論,並定於107年12月25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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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