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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7年度,319號
SYEV,107,營簡,319,2018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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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19號
上訴人即原告 郭包府 
上訴人即原告 郭旭初 
上訴人即原告 郭正林 
上訴人即原告 郭合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郭忍(即郭氏忍)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9,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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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