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19號
上訴人即原告 郭包府
上訴人即原告 郭旭初
上訴人即原告 郭正林
上訴人即原告 郭合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郭忍(即郭氏忍)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9,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