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營小字第482號
原 告 中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玉萍
訴訟代理人 吳青林
被 告 郭聰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告係中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原告為經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查 被告有兩間房屋,其中編號E15 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路0000號14樓之1房屋,面積58.16坪,以每坪新臺幣(下 同)40元及停車費每月100 元計算,每期2 個月管理費共計 4,850元;另編號F15 即臺南市○○區○○路0000 號14樓之 2房屋,面積36.639坪,以每坪40元計算,每期2個月管理費 共計2,930元。嗣被告於107年7月1日聲請空屋半價優惠,7 月後則以每坪20元計算,故編號E15房屋每期2個月管理費共 計2,530元、編號F15房屋每期2個月管理費共計1,470元。惟 被告自民國(下同)106年7月起至107 年10月底止積欠應繳 付原告之管理費用共計45,430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報備證明、中華世家住戶代收費用應繳明細總表、管理費計 算表、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復 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物已 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
告應給付45,430元管理費,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 107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依職權確定其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給付金 錢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此外,本件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另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 、 第436條之20、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