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7年度,192號
PCEV,107,板聲,192,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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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賴淑美 



相 對 人 韋陳雪貞(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韋慶華(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韋慶煜(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韋慶雄(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陳慧美 

      江秀卿 
      簡金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韋陳雪貞韋慶華韋慶煜韋慶雄於繼承韋江餘遺產限度內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肆元。
本件相對人陳慧美江秀卿簡金智應各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韋陳雪貞韋慶華韋慶煜韋慶雄 等四人之被繼承人韋江餘及相對人陳慧美江秀卿簡金智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101年度板 簡字第152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韋陳雪貞、韋 慶華、韋慶煜韋慶雄等四人之被繼承人韋江餘及相對人陳 慧美、江秀卿簡金智各負擔五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韋陳雪貞韋慶華韋慶煜、韋 慶雄等四人之被繼承人韋江餘及相對人陳慧美江秀卿、簡 金智應各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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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244元 │1220×1/5=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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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 9000元 │45000×1/5=9000 │
├────────┼───────────┼─────────────┤
│合 計 │ 924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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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