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更一字,107年度,10號
PCEV,107,板簡更一,10,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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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0號
原   告 王思穎即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被   告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甜蜜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0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下
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劉曉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1900元及自107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嗣 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64560元及自準備書 (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 之利息。」,核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准變更前揭聲明,合先敘明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新北市板橋區原宿公寓大廈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段00巷00號3樓區分所有權人,而板橋原 宿公寓大廈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8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推選陳秀齡為管理負責人,嗣因陳秀齡請辭,而於同年 9月19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推選王思穎為管理負責人, 且均業經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准予備查。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板 橋原宿公寓大廈之住戶規約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一、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納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二)管理費,每坪新台幣(下同)70元 。二、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分攤」之規定,繳納以每坪70元計算之管理費。經查,被 告所有系爭建物共434坪,每月應繳管理費為30380元(按即 434坪x70元= 30380元),被告自106年9月起至107年10月止 ,僅於107年8月間繳納60760元,迄今積欠總計364560元( 30380x14個月=425320,425320-60760=364560),原告前 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繳納積欠之管理費,惟無所獲。按,區 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 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 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 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明定 。又,板橋原宿公寓大廈之住戶規約第十條第五項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 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延遲利息, 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云云,再者,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原告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復為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三十三 條所分別明定。衡前所述,被告迄仍積欠管理費364560元, 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364560元暨遲延利息。為 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規約第10條第5項之 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64560元及自準備 書(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板橋原宿公 寓大廈規約、存證信函等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 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規約第10條第 5項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準備書一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0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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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