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071號
PCEV,107,板簡,2071,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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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廖瑞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瑞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64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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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