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019號
PCEV,107,板簡,2019,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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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01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許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 月31日向原告訂立信用貸款,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 元,約定按年息百分之 99.9計算之利息,詎料被告自94年8 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計積欠本金277,780 元,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業據 原告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明細、帳務資料各乙紙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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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