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31號原 告 鄭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宗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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