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3355號
PCEV,107,板小,3355,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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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355號
原   告 王東海 
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賴玉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709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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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