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355號
原 告 王東海
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賴玉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709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