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2891號
PCEV,107,板小,2891,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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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891號
原   告 一統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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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統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