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1819號
PCEV,107,板小,1819,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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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81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劉姵吟 
      陳秋芳 
被   告 楊斯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學科文化企業社(以下簡稱學科文化)訂購NEWS12周刊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292 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4 月10日至107 年3 月10日止,計12期,每期繳款金額為691 元,如逾期即喪失期限利益,得另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遲延利息,並經學科文化將上揭分期付款買賣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讓與原告,詎被告未依約繳付,顯已違約,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表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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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