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7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呂貴葉 住新北市○○區○○路○段居○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楊雅淇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9,83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