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1249號
TPSV,107,台聲,1249,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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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同上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強制
執行聲請停止執行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34號),提起抗
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除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 外)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次按聲請人(除Highberger,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外)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無需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亦不應准許。又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High berger,Kakita , Spencer &Turner MAF Corp.並非原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其對之提起抗告,於法不合,乃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自無必要而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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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