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7年度,846號
TPSV,107,台抗,846,20181114,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46號
抗 告 人 杜俊謙律師(即林耀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謝馥璟等間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
字第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991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7年10月8 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