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7年度,833號
TPSV,107,台抗,833,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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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33號
抗 告 人 陳慶男
      (送達代收人 吳奕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簡良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6年度雄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原法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44號),並以:伊將資產大部分投資在第三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公司),該公司與國防部所簽海軍獵雷艦建造案採購契約(下稱系爭造艦契約)遭國防部解除,並沒收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6億元,且遭債權銀行聲請查封伊及該公司之財產。另檢察官亦聲請高雄地院裁定(107年度聲扣字第4號刑事裁定,下稱第4 號刑事裁定)准許於57億3,966萬1,519元範圍內,扣押伊及慶富公司之財產,伊確無資力支付裁判費,本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供法院保證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抗告人雖提出新聞報導、高雄地院10 6年度司執全字第613號假扣押執行通知、第4號刑事裁定,以資釋明。然新聞報導係慶富公司就系爭造鑑契約所繳保證金共66億元遭國防部沒入,及該公司遭債權銀行假扣押近64億餘元之財產,並非抗告人遭扣押財產。而第4 號刑事裁定僅扣押抗告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名下尚有房屋1筆、股權投資 6筆,共值4,000 萬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尚難認其因該刑事扣押裁定致無資力。另抗告人於106 年10月間雖遭債權銀行強制執行其名下之房屋、薪資、營利所得、股利,並就其對其他10家公司(或信用合作社)之營利、股票、股權等債權為扣押,惟審諸有9 家公司未就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可見抗告人實際資產較財產資料登載者為多,且就其對第三人金春製冰股份有限公司、金勝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金春、金勝公司)之股利並未被執行,足認抗告人所提之證據,尚未能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



准許等詞,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雖以伊之財產均遭查封,尚持有之金春、金勝公司股份,因各該公司連年虧損,並未分配股息紅利。另家族企業瀕臨倒閉,家族成員亦積欠債務,伊已無法調借現金云云,為其論據。然依抗告人提出之金春公司、金勝公司證明書所示,其持有金春公司360 股(公司實收資本200萬元,2,000股),價值36萬元;另持有金勝公司1,045股(公司實收資本550萬元,5,500股),價值104萬5,000 元。且依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顯示,抗告人擔任第三人慶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擔任第三人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豐菖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誠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偉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偉日豐觀光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難認其無籌措款項以支付裁判費之信用技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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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勝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誠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菖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