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7年度,787號
TPSV,107,台抗,787,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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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87號
抗 告 人 鄭豐昌
上列抗告人因與黃坤鐘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 年度
聲字第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再更㈡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抗告人嗣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8815元,有收據可稽,足見抗告人非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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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