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7年度,4188號
TPSM,107,台上,4188,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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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4188號
上 訴 人 游家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335
9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975、140
2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15308、1603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游家樺上訴意旨略稱:
㈠其並非詐騙集團成員,只是被上游詐騙集團透過同案被告張 靖亞間接利用之工具,是受詐騙集團利誘,才會幫助該詐騙 集團去提款機取款,與一般車手不同。其若與詐騙集團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為何取款時未蒙面或偽裝,原判決就此 未予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㈡其所犯寄藏槍枝罪部分,是因為朋友未經同意即將槍枝丟在 其租屋處,因不知如何處理槍枝,沒有即時做出妥適處置, 而遭警方查獲,非有心觸法。原判決未敘明其是否有刑法第 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三、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 12、24、2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4 罪)、非法寄 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各罪刑暨沒收等之判決,駁回 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 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於行為時已知同案被告張靖亞林芷茜(均已判刑確定)及綽號「阿鑫」從事集團分工之提 領款項車手行為,仍同住並參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 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 欺取財目的,且提款並非幫助行為;均依卷內資料予以指駁 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原 判決已敘明上訴人關於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之 犯罪情狀,不符上開酌減其刑要件,屬裁量權行使,不得指 為違法。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的論述於不顧,只憑己見,為事實上爭辯 ,並對於原審採證認事的職權行使,任意指摘,不能認為已 經符合首述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的程式,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洪 于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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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