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上再字,107年度,1號
IPCV,107,民商上再,1,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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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上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淇   
再審被告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廖嘉成律師
 鄭耀誠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 實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 第4 款規定於訴狀表明再審理由,亦即表明有何同法第496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或第497 條規定之情形,此為法定必須具 備之程式,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 137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 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惟審究其書狀內容僅陳述其經營及參與商業活 動之細節,並未指明該確定判決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或第497 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 體情事(見本院卷第13、15頁),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之 訴自非合法,本院亦無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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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