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78號
原 告 張百祥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被 告 林永富
呂榮
陳周鴦
陳旭智
柯中慶
陳瑱樺
陳錦美
陳旭勝
陳贊龍
陳旭賢
陳佳琪
陳苡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門牌號碼編號2 及附圖編號B 中關於「永福街25巷2-1 號」記載,應更正為「永福街2 巷2-1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就上開欄位之門牌號碼 係有誤繕,經該所107 年11月19日函知本院,是本院前開之 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