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7年度,78號
CSEV,107,旗簡,78,2018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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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78號
原   告 張百祥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被   告 林永富 
      呂榮  
      陳周鴦 
      陳旭智 
      柯中慶 
      陳瑱樺 
      陳錦美 

      陳旭勝 
      陳贊龍 
      陳旭賢 
      陳佳琪 
      陳苡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門牌號碼編號2 及附圖編號B 中關於「永福街25巷2-1 號」記載,應更正為「永福街2 巷2-1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就上開欄位之門牌號碼 係有誤繕,經該所107 年11月19日函知本院,是本院前開之 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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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