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7年度,826號
STEV,107,店簡,826,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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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簡字第8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陳盈穎 
被   告 何宏展(原名何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4月16日向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 打商銀)申請循環現金卡,並約定借款利率為年息16%,期 間如有二次或以上之遲延繳款紀錄,其利率自動調整為年息 18%。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義務,至99年2月14日止,尚積欠新 臺幣(下同)194,898未清償。渣打商銀業將上開債權全部 轉讓與原告,並將債權讓與公告登報後,屢次催告被告償還 ,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美國運通循環現金卡申請 書、信用貸款其他約定條款、帳款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 報紙公告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及本件貸款匯入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開戶資料等件 查閱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命被告給付,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 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2,90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 費8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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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