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建簡字,107年度,3號
STEV,107,店建簡,3,2018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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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麗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世駿廣怡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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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