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麗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世駿即廣怡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