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245號
原 告 林許麗鳳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訴訟代理 王朝正律師
人
被 告 陳長儀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