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777號
STEV,106,店簡,777,20181109,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77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昕皓 
      楊有德 
被   告 廖盈嘉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1頁


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