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77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昕皓
楊有德
被 告 廖盈嘉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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