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7年度,326號
SSEV,107,新簡,326,2018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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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家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年8月13日107年度新簡字第3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 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32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 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8 日對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所留居所地址由上訴人簽收合法送 達,於107年10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等件存卷足 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欣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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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