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柯超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台灣星
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0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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