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7年度,267號
TLEV,107,六簡,267,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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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267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陳怡君 


被   告 林鍵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⑵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於民 國94年6 月15日將被告之債權讓與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又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7 日 將其債權讓與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又該公司業於 106 年4 月25日將其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讓與 原告,並以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再度做為債權讓與通知時點, 原告自為本案之債權人。
㈡、緣被告向中華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並立有申請書為據,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19.71 採固定利率計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對前開帳款竟未依約繳還,爰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 書3 份、戶籍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880 元,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簡易訴訟,法院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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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