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7年度,479號
CHEV,107,彰簡調,479,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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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金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未據聲請人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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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