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7年度,455號
CHEV,107,彰簡調,455,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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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花田喜事快餐即金江聰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峰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貨款事件,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3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7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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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