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7年度,394號
CHEV,107,彰簡,394,2018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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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明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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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