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7年度,544號
CHEV,107,彰小,544,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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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544號
原   告 鄭志章 
訴訟代理人 陳侑希 
被   告 吳宇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 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6,0 00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故由本院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惟於本件訴 訟進行中,原告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 3,934元,及自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是核原告請求給付之內容,已非屬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之範圍,本院認本 件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應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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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