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71號
原 告 林益邦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維榮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應補正謝維榮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一併具狀是否聲明
由上開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提出本件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
死亡者,應補正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