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289號
GSEV,107,岡補,289,201811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黃大佑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