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劉章源
劉日出雄
陳穎儒
吳月惠
洪宗柏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107年11月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應更正為「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