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劉章源
劉日出雄
陳穎儒
吳月惠
洪宗柏
前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
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