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7年度,301號
PTEV,107,屏補,301,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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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劉章源
      劉日出雄
      陳穎儒
      吳月惠
      洪宗柏
前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
  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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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