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 告 林詠婕
林燦連
林璨東
林璨吉
林詠承
蔡碧雲
林義程
林偉志
林黃雪珠
林裕順
林裕盛
林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林詠
婕所得繼承遺產之利益為準,故依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即坐
落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公告現
值計算之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3,760
元(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4,800元×面積3,060㎡×應有部分1/10
x被告林詠婕之應繼分1/5=293,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所列
除被告林詠婕、林黃雪珠、林裕順、林裕盛、林源章外,其餘被
告是否確為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適格當事人,而須同列為本
件被告?請一併查明並為適法之處理,附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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