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728號
SLEV,107,士簡,728,2018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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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RAFAT AHMED KHALEEL AL SAYED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私立奎山實驗高級中學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354,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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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