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47號
受 罰 人
即 證 人 林建宏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李友萍與被告陳天發間給付票款事件為證人而
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宏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 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 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受理107 年度士簡字第247 號給付票款事件,受罰人林 建宏為證人,經本院定期通知受罰人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 到場應訊,該通知已於107 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受罰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爰處罰鍰 1 萬元。受罰人如經本院再次通知,仍無正當理由又未到庭 ,本院將依上開規定再行處6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